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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酷博客

你站在桥上看风景 看风景的人在楼上看你 明月装饰了你的窗子 你装饰了别人的梦
seventing @ 2008-06-01 22:07

今天开始《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去罗森买了面包和酸奶,还真有点不习惯。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真是搞不懂,跟商务部有什么关系,难道说中国的零售业有很多的外商,所以要掺一脚。法律出身的人难免会研究一下条文,有疑问如下:
一,零售业包括哪些,超市,百货商场,集贸市场,是否包括菜市场,水果摊?何为零售,批发的话是否就可以免费提供袋子,二者如何区别?估计以后牛皮纸袋会流行了吧。
二,该办法是否强行法?政府规制的触角是否伸的太远了。第7条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如何举证无偿,变相无偿,低价折扣,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卖方和买方都不会去举报或者计较,那么执法部门如何查明违法?
三,如果是环保的需要的话,好像有点小题大做了。现在的超市其实已经把塑料袋的成本算在内了,其实如果是可降解回收利用的袋子的话,也可以起到环保的效果。何必搞得全民运动呢
四,执法标准问题,如何合理执法,只有裁量权幅度太广,细则还没有出来。
。。。。欢迎补充
总之,这个办法出台的有点silly,三部委大动干戈,决心可昭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
          

2008 年第 8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16日商务部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德铭
                        主 任  张 平
                        局 长  周伯华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
  本办法所称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
  塑料购物袋的材质及技术要求由国家相关标准予以规范。
  第三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当依据本办法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对塑料购物袋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第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
  (二)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
  (三)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
  (四)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七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
  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
  第八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
  第九条 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第十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采取措施,为消费者自带购物袋、购物篮购物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鼓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
  第十二条 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可以由开办单位或经其批准在市场内设立的专营(或兼营)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实行塑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下列商品零售场所,由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一)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
  (二)场内外租超市、柜台;
  (三)大型超市、商场引厂进店的经营摊位。
  第十四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价格行为和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受到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会同同级价格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seventing @ 2008-05-28 21:09

终于受不了space,yucl是复旦内网可以上的,所以,写点东西比较方便。其实在qq空间都要钱,sohu,sina也开了账号,但都不经常上。最后的最后,终于的终于,还是这里做好。space如果去得时候碰巧能上的话,那就看天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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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了电影《
 A Walk to Remember》(2002),女主据说是公主日记里的,关于faith,love ,miracle,很韩剧的情节,从来没有看过这么深情慢热的美国片,真是有点不习惯。女主是牧师的孩子,很有才华唱歌很好听,但是一直只穿那么一条长裙,一直被人笑。男主是个富家子弟,父子关系恶劣,最后在女主的教化之下改邪归正,但是女主因为白血病死了。不过女主唱的两端插曲真的很好听,不亏是唱诗班里出来的。台词也很不错,信教的人好像是比较虔诚:

love is always patient and kind, it is never jealous.It is never rude or selfish. It does not take offense and it is not resentful. love takes no pleasure in other people's sins but in the truth. It is always ready to excuse,to trust , to hope and to endure, whatever comes! 

豆瓣的joke很久没有去看了,笑的不行,脸部肌肉活动一下果然感觉精神来了。I like joke,只有joke才能让人最开心。

有个从幼儿园到高中近20年都同班的同学在日志里提到,最近一次烧烤喝酒的时候想起了小学校门口的那条巷子和冷饮摊,说现在还记得那个巷子又能看到他文字的人只有我了。看到这段的时候真的很感动,因为那个小巷子的一头是学校,另一头是我家,从北走到南只要五分钟。因为离得近,很多同学去过我家玩,邻居也是同班同学,每天一起上学放学,那恐怕会是一生中无忧无虑的时光了。

最近萌上了罗森(lawson),从玉米到面包,几乎每天光顾,它家的东西真的蛮好吃的,有待发掘中。正餐不误,如此下去开销也不少啊。有一个坏毛病,如果喜欢吃一样东西,就一直吃知道吃腻为止,然后再也不去碰,再换一样。到目前为止,持续时间最长都还没有腻的只有大米了,粥和米饭都不会腻,估计这辈子也不会了。